同样是协助他人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新的司法解释下命运不同:
看场的治安处罚 借钱的被判刑
丘天/漫画
东南网6月17日讯(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黄从余 林蔚) 近日,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泰法院判了两起案件:借钱给老乡开赌场的程某林,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领了刑;而在赌场里,帮人“看场子”的陈某华,却被免于刑责。
根据以往判例,陈某华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提起公诉。
但这次为何没有?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新规有关。
3月26日,《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为赌场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帮赌场看场 竟被免予起诉
2012年7月间,陈某基通过网络购置5台8人机型和6台单人机型的电子游戏赌博机,纠集当地打工者参与赌博。其间,陈某基雇请陈某华等人“看场子”,并负责帮参赌人员兑换现金,陈某华等人按日领取工资。
同年10月16日,长泰公安局查获该场所。陈某基脱逃后,于今年3月投案自首。
昨日,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基犯开设赌场罪,判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某华等人被检察院免予起诉。
陈某华等人受雇参与赌场管理,提供服务,根据以往做法,检察机关应该对陈某华等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提起公诉。
为何这次经营者获罪,参与者却能幸免呢?
【说法】
受雇在赌场望风看场
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经办检察官介绍,今年3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颁布的《意见》,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性质认定、处罚标准、量刑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最引人注目。
“陈某华等人没被起诉,得益于新的司法解释。”经办检察官说,本案中,现场查获的电子游戏机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且单台机数量达46台,远远超过10台以上的追诉标准。
因陈某基是该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而陈某华受雇参与管理,根据《意见》规定,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故检察机关只对陈某基提起公诉。
案例二
借钱给老乡开赌场 被认定为共犯
黄某兵一心想开赌场抽头赚钱,苦于没有资金周转,于是,找到同为江西老乡的“富翁”程某林。去年7月初,黄某兵与其商量借款事宜,并承诺支付利息。程某林也觉得开设赌场有钱可赚,便同意了。于是,程某林分三次提供人民币10万元给黄某兵用于赌场内周转。
去年7月11日至7月26日,黄某兵先后在长泰县江都村村内祠堂等地,提供赌具、资金,供人赌博,按不同牌局从中抽取渔利,半个月获利近10万元人民币。
日前,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黄某兵、程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
【说法】
提供资金开设赌场
是共同犯罪
这起案件中,程某林并非开设赌场的直接参与者,为何获罪?
经办检察官分析,本案中在开设赌场期间,黄某兵向程某林借款,并承诺要支付利息,且明确告诉程某林这些借款用途。程某林先后三次借10万元给黄某兵,作为赌场资金。
虽然程某林没有参与赌场管理经营活动,仅是提供资金,但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且明知他人要开设赌场还积极帮忙,客观上提供资金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是共同犯罪。
根据《意见》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故程某林的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另外,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五种情形的:(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都应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法律延伸】
中小学附近设赌博机 2台以上犯开设赌场罪
经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意见》,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