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去年10月14日晚,5岁女童在漳州凯德广场三楼的“欣奇乐园”游乐场玩耍时,不慎被不满3周岁的男童绊倒,摔得手臂两处骨折。随后,女童的家长将男童、“欣奇乐园”游乐场、凯德广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近10万元。
但男童的父母说,小孩不是故意的,是游乐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作人员不尽责所致。游乐场的负责人认为,自己已尽保全保障义务,责任不在自己。凯德广场则提出,广场安全保障义务不涉及出租的独立区域。那么,这起事故,到底该由谁负责呢?
昨日,海都记者从芗城法院获悉,这个案子有了结果。
漳州5岁女童在凯德广场游乐场被绊倒骨折 家长索赔10万
【案情】
5岁女童游乐场游玩 被一男童绊倒摔骨折
2013年10月14日晚,蔡女士带5岁女儿小宇(化名)到漳州凯德广场三楼,购票进入“欣奇乐园”游玩。小宇爬上大型充气的“八爪鱼”,在其边缘上蹦跳游玩。其间,不满3周岁的男童小武(化名),将一瑜伽球抱上“八爪鱼”时,不慎绊倒小宇。
小宇从“八爪鱼”上掉落,手臂两处骨折。由于医疗费问题,小宇及其监护人将小武一家、“欣奇乐园”游乐场、凯德广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近10万元。
【焦点】
男童、游乐场、商场 谁该赔偿女童损失?
经法院确认,小宇的损失共计93827元。案发时,“欣奇乐园”的两名工作人员正在吃饭。小宇监护人及小武监护人均未陪同入场。
那这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是小武一家,游乐场的经营者,还是凯德广场?这成了庭审的焦点。
男童母亲:
儿子并非故意,游乐场防护措施不到位应担责
小武的母亲说,她当时就在小武旁边。小武是因为瑜伽球惯性歪向一边,绊倒小宇的,并不是故意的。
她认为,小宇在“八爪鱼”的边缘上跳动,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危险并及时制止,而工作人员没有。事故的发生,与游乐场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工作人员事先没有做到提醒注意,且没有强制家长必须跟小孩进入游乐场,有一定关系。
游乐场:
已尽告知提醒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
“欣奇乐园”的负责人吴先生认为,小宇在“八爪鱼”上玩耍,其母并没在旁看管,未尽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小宇摔伤是小武不慎绊倒的。另外,游乐场入口处都有张贴“入场声明”,告知:入场游玩的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且游戏项目的每一处均粘贴“温馨提示”。吴先生认为,他已尽告知、提醒、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凯德广场:
广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涉及承租的独立区域
漳州凯德广场辩称,广场将房屋出租给吴先生经营和管理,广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仅涉及商场内各公共区域,而无法涉及吴先生承租的独立区域。吴先生是“欣奇乐园”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小宇是在“欣奇乐园”玩耍时,因小武的行为造成伤害的,本案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应是吴先生。本案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说法】
除书面提示和场地防护
游乐场还有义务劝阻和引导
法官走访现场,发现“欣奇乐园”已重新装潢。“入场声明”并非张贴在入口处,而是在墙壁上,内容与吴先生提交的照片内容相一致,有写明“入场游玩的儿童必须由成年人陪同”等字眼。但吴先生无法证明,这些提示与声明在案发时已张贴。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购票进入游乐场游玩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游乐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局限于书面性的提示和场地的防护,游乐场的工作人员有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虽然无法苛责工作人员要做到一对一指导,但是当小孩在场所内进行不安全的游戏时,工作人员有义务上前劝阻和引导。
而在小武将大的瑜伽球抱上充气“八爪鱼”,以及小宇在“八爪鱼”边缘上蹦跳,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均未上前劝阻,反而是在一旁吃饭,吴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除吃饭的工作人员外,场所内还有其他巡视的工作人员。
因此,工作人员的疏忽与小宇所受的人身伤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游乐场的经营者吴先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50%的责任。
因未尽监护责任
双方家长各自也担责
小武私自将大的瑜伽球抱上充气“八爪鱼”,绊倒小宇,直接导致小宇从八爪鱼上摔下受伤。而案发时小武系不满3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小武抱瑜伽球上“八爪鱼”,并加以劝阻,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案30%的责任。
小宇系年仅5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不具备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小宇于“八爪鱼”边上蹦跳的行为之危险性,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案20%的责任。
漳州凯德广场为场地的出租方,非游艺乐园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不涉及经营者的独立区域。小宇要求漳州凯德广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