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养了39年老夫妇遭遗弃虐待 寒心告儿解除关系

zz.fjsen.com  2015-09-08 09:36:39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法院】

 

7年只给400元  

确实未尽赡养义务  

法官介绍,小山一两岁时被老黄夫妻收养并共同生活,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已得到亲友、群众的认可,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一种合法的收养关系。 

本案中,老黄夫妻未能举证证明小山有存在虐待、遗弃行为。但据小山自述,2008年后至今,他仅支付给两位老人400元,连老黄生病住院也不知晓,小山确实未尽赡养义务。  

去年,养父母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起诉后,虽然小山有积极争取,但双方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修复,说明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已成为不能,现两位老人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小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  

收养关系解除  

但要支付赡养费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因此,法院认为,小山依法应当分别支付养父母的生活费。由于老黄夫妻还生育3个女儿,故小山依法应承担两位老人各四分之一的赡养费,即每人每月230.33元。另法院一审判决:老黄夫妻,供小山成长、成家,已尽到抚养责任,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小山存有一定过错,应适当补偿他们对其养育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结合本案案情,酌定为18000元。

  • 责任编辑:林育煜     标签:遗弃 虐待 解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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