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zz.fjsen.com  2019-03-12 18:26:16  陈志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案例五:酒店干湿分离没做好 旅客滑倒理应赔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9日,王某到漳浦12315来访,称其与太太庄某于6月18日晚入住漳浦某酒店,因酒店冲凉房玻璃隔断没密封好,当晚洗澡冲凉时水溢出来导致通道积水,且因酒店地板太光滑,导致庄某滑倒,造成右脚内外侧三处骨折,在漳浦中医院手术治疗,已经交了押金36700元,要求酒店赔偿未果,请求12315帮助。

【调处过程及结果】漳浦县12315服务台接到投诉后,立即出勤到现场查看,并与酒店负责人了解情况。酒店方表示,事情发生后,前台人员立刻赶到现场查看伤者庄女士的情况,并当场用房间所在楼层过道的座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安排专人在酒店一楼前台处与救护人员对接,将庄女士送至漳浦县中医院救治。6月19日早上,酒店方也安排专人至医院进行探望并了解伤情,事后酒店方也曾多次安排专人至医院了解伤者治疗恢复情况。庄女士表示,因为酒店冲凉房洗澡时水会溢出来,干湿隔离没做好,造成其本人在打开房门时因地板打滑摔倒骨折,称此责任是因为酒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应完全负责。现在的手术费、一年后拆钢板费用,以及受伤期的误工费等费用数额巨大,要求酒店承担。漳浦12315服务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酒店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认为庄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疏忽大意,与庄女士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该酒店一次性赔偿当事人手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等费用2.5万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案例中,酒店的服务设施不够完善,导致洗澡水溢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六:平和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未经委托向购房者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费和购买商品房搭售车位的平和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200元。

【调处过程及结果】 2018年5月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和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县城开发某小区11#、27#商品房时,以代收代缴名义共向128户商品房和4个车位买受人收取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费13200元。由于该小区商品房房产证件均未办理,上述所收取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费暂时由该公司经办人员保管,准备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缴纳。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委托向购房者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费的行为纯属单方行为。同时,当事人在县城开发某小区21#商品房预售时,规定消费者购买7楼至16楼的商品房必须购买车位。至案发时日止, 21#楼带车位销售预定名单49户。当事人向房屋买受人收取抵押登记费及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车位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200元。

【案例评析】(一)收取抵押登记费行为的定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当事人以代收代缴的名义共向128户商品房和4个车位的买受人收取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费13200元,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或者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或者有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的”的规定,构成了提供商品收取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搭售车位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预售商品房时,规定消费者购买7楼至16楼的商品房必须购买车位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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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陈惠华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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