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多元联动调解为3名菜农追回拖欠多年蔬菜款

zz.fjsen.com  2022-10-19 19:32:5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我们农民不识字,劳动收入全在菜地,这菜款一再被拖欠,家里经济不好过。多谢古雷法庭及镇政府、村委会多方努力帮我们追讨菜款。”近日,3名菜农来到漳浦法院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法庭(以下简称“古雷法庭”)签署调解协议,签完协议后的菜农激动地说道。随着调解协议的签订,这3起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事情得从4年前说起。2018年上半年,陈某经营的一家蔬菜专业合作社分别向菜农林某利、林某来和林某设3人承包收购蔬菜,并口头约定每亩蔬菜的收购价格为8400元。

2018年8月,蔬菜采摘完毕,菜农按照约定交付蔬菜,但由于蔬菜价格随市场需求波动较大,双方在结算时,对蔬菜的价格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最后陈某竟反悔拒不按口头约定的单价向林某利等3人支付尚欠菜款共计102720元。

林某利等3人多次向陈某及其蔬菜专业合作社催讨蔬菜款无果后,于2020年以陈某及其蔬菜专业合作社侵占蔬菜、拖欠菜款为由,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当地镇政府详细了解情况并向林某利等3人答复之后,陈某依旧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无奈之下,林某利等3人于今年4月来到古雷法庭,以该蔬菜专业合作社拒不支付蔬菜款共计102720元为由,将该蔬菜专业合作社诉至法院。

为方便当事人应诉,古雷法庭承办法官对上述3起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庭审过程中,陈某不仅翻脸不认人,声称并不认识林某利等3人,并一再否认双方存在蔬菜买卖事实,否认欠下林某利等3人所说的款项,态度极其强硬。林某利等3人听后更是群情激愤,双方僵持不下,矛盾越发尖锐,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如何找到突破口解开僵局,让案件能够以调解方式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承办法官通过仔细翻阅林某利等3人提交的证据,并通过向当地镇政府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发现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对于争议的蔬菜款数额仍然无法认定。

考虑到林某利等3人长期追讨欠款,积累多年的情绪随时可能爆发,承办法官先是认真耐心地向林某利等3人分析案件事实及讲解涉案法律规定,缓解他们焦急的情绪。同时,启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主动找到当地镇政府,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共同与陈某所在的村委会负责人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沟通,说明法理依据,分析风险隐患,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在村委会书记多次向陈某说明利害之后,陈某承认双方蔬菜买卖以及欠款的事实。这时,法庭的承办法官与镇政府工作人员“趁热打铁”,从法理规定和道德情理两个层面对陈某进行细致的释法析理、言明利害,引导陈某及所属蔬菜专业合作社尽快偿还欠款。

最终,在“法庭-镇政府-村委”多方联合调解下,陈某及所属蔬菜专业合作社表示将尽快偿还欠款,对于其表示目前经济困难的情况,林某利等3人也做出理性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至此,3名菜农索要蔬菜款项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介绍,蔬菜种植收购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各蔬菜种植村落普遍存在,该类纠纷具有矛盾易发性与群体性的特点,并且各交易主体之间因法律意识淡薄,进行农作物买卖交易时通常口头约定,加之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交易双方极易造成矛盾纠纷。针对上述情况,古雷法庭向辖区四个乡镇的蔬菜产区村委会提供了农作物买卖合同模板,进一步规范蔬菜买卖合同,全力保卫“菜篮子”。

近年来,古雷法庭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前哨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桥头堡”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采取“法庭+镇政府”“法庭+村委会”“法庭+派出所”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努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动能,续写“枫桥式”人民法庭新时代新篇章。(郑枝坤 张晓芸 文/图)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更多>>漳州热点新闻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毛行熙、陈武、张英琴 律师 电话:0591-87921115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