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4起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zz.fjsen.com  2024-11-27 14:29:4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11月27日讯(通讯员 许嘉欣 郭雪香)为扎实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冬季攻坚行动,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遏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现公布4起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以作警示教育。

案例一:韩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4月10日,南靖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石靖快速路靖城镇院前村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韩某某驾驶闽E-56***号金旅牌中型普通客车运载15名学生从南靖县靖城中心小学前往靖城镇东坂村,韩某某现场无法提供营运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进一步核查,该车的实际经营者是韩某某,韩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E-56***号金旅牌中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当事人韩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1001序号一般情节给予当事人韩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何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8月28日10时30分,长泰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县道岩沙线坂里乡附近检查时发现,何某某驾驶闽ER**09轻型厢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罐在路上行驶,其当场无法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进一步核查,闽ER**09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现场驾驶员何某某,何某某本次驾驶闽ER**09轻型厢式货车共从储备站充装、运载74罐满罐液化石油气(灌装量为5KG)欲前往自营供应店,其实际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当事人何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3001序号一般情节,给予当事人何某某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4年10月12日9时30分,龙文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在抽查该公司安全生产学习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1月份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材料内容,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承认其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801006序号中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漳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17日11时22分至12时10分,芗城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联合芗城区交警大队对漳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该企业《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时发现该企业1月份与2月份安全生产例会记录照片为同一张、4月份与8月份安全生产例会记录照片为同一张,未真实开展安全生产例会。

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参考《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801008序号一般情节,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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