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遗腹子上初中要生母提高抚养费 获法院支持

zz.fjsen.com  2014-04-09 09:44:4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案例3

非婚生女3岁了告生父给付抚养费

获法院支持,但抚养费与其他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3岁的小吴,将生父小黄告了,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负担今后一半医疗费、教育费。

小黄辩称,2010年3月,自己和小吴生母发生了性关系,并在此后有过短暂的同居生活。怀小吴时,自己曾提议将孩子打掉,因意见不一双方分手。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偏高,且抚养费已包含了教育费和医疗费,存在重复计算。

漳州东山县法院采信了小黄重复计算的说法,判决小黄每月支付抚养费573元,至小吴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小吴是非婚生女儿,虽然小黄与其母已解除同居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而根据最高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规定,抚养费已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告这块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4

女儿上幼儿园要生父给工资30%

被法院驳回,现抚养费占其父亲收入22.2%,比例恰当

父母离婚后,4岁的小婧跟了母亲,其父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2011年12月,6岁的小婧上幼儿园了,提出由于物价上涨,400元根本无法满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需求,要求其父按照每月工资1800元的30%支付抚养费,即540元。其父则要求提供增加抚养费的相应明细。

最终,漳州华安县法院驳回了小婧的诉讼请求。

  • 责任编辑:唐丽萍     标签: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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