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遗腹子上初中要生母提高抚养费 获法院支持
zz.fjsen.com 2014-04-09 09:44:4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考虑抚养费400元占被告收入的22.2%,比例恰当。而且每月400元的抚养费符合原告的生活学习需要,与本案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状况相适应。故这块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答疑】 1.抚养费的给付有没有额度限制?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庆瑞: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父或母再婚又离婚,子女谁抚养?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再婚后又离婚,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另外,《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收养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3.离婚后子女改了姓氏,生父母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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