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说法 养父生前存款11万 养子欲取被拒 银行:养子未入户,收养关系不明;法院: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
东南网6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黄锦洪 杨耀宗)83岁的胡老伯,在火灾中不幸遇难,他存了11万元的银行卡也被烧了。老人唯一的亲人——养子阿平试图继承养父的这笔遗产,但被银行拒绝。原因是,他未过户到胡老伯家,收养关系不明。阿平无奈,将涉事银行告上了法庭。
漳浦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定阿平一直照料老人直至终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这笔遗产。目前,判决生效,阿平拿到了钱。
那么,问题来了。在啥情形下,养子女没有继承权呢?有没有这种情形?对此,法官和律师有话说。
【案由】
83岁老人离世 生前那笔存款该归谁?
出生于上世纪30年代的平和人胡老伯,15岁起,就流浪到漳浦生活。上世纪30年代,他的父母就已离世,他成了孤儿。1973年,胡老伯才在漳浦找到固定工作,并在县城落户居住。
直到去世,他一直没有结婚生子。在他45岁那年,住在平和的堂姐,将10岁的儿子阿平,按照农村风俗送给他收养,但阿平始终没在养父的户口簿上入户。
大多时候,阿平在平和县老家生活。胡老伯则习惯在漳浦县生活,不愿回老家。为此,阿平常常奔波两地照看养父。养父生病时,街道居委会及时相告,阿平都能赶来照料。
去年7月3日,83岁的胡老伯家中失火,老人不幸遇难。阿平赶来为老人操办了丧事。在整理遗物时,阿平发现,老人生前存了11.36万元。可是银行卡被烧毁,他也不知密码,找到银行取款时,被当场拒绝。银行同时给出建议:阿平可以办理相关公证证明,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阿平认为,他一直照料老人生活直至终老,并为老人操办丧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这笔遗产。料理完老人后事不久,阿平将涉事银行告上了法庭。漳浦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判决】
养子尽了赡养义务 有权继承这笔遗产
经办此案的黄法官说,老人和阿平的收养关系,当时并没有相关证明。要证实老人和阿平存在收养关系,这项工作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此案当中,阿平能否继承这笔遗产,关键要看他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经法院调查,83岁的老人胡老伯,生前长期在漳浦工作居住,直到过世。他的父母早逝,生前未结婚生子,也没有兄弟姐妹。为此,漳浦法院曾多次往返平和、漳浦两地调查取证。两地相关村委会、街道办、派出所和老人生前工作的单位,均出具相关证明,证实阿平作为老人的唯一亲属,一直照料老人生活起居直至其终老,并为其操办丧事,尽到了赡养的义务。老人过世后,其丧葬等事宜,均是阿平一人前来操办处理。其骨灰,也由阿平接回,并安放在平和县殡仪馆。
据此,今年5月底,漳浦法院作出判决: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养子阿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目前,判决生效,阿平拿到了那笔钱。
【说法】
这三种情形 养子女不得继承养父母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是,在什么状况下,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漳浦县法院法官黄锦洪、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对此做了解读。
一、不尽赡养义务 虐待老人者
黄锦洪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就是说,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经调查证实后,他们将丧失继承权。
在办案实践当中,如果养子女存在虐待老人等情形,他们的继承权也会被解除。
二、《收养法》实施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1992年,我国《收养法》正式颁布实施。黄锦洪和杨建亮都提到,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养父母要到当地民政部门,为养子女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才得以确认。
杨建亮说,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养子女就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
法官和律师都提到,在1992年以前,经过调查取证,证实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同时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的继承权能得到保障。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
根据《收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杨建亮说,双方的收养关系如解除,双方的继承权也就消失。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结束,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也就是说,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间,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
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给予适当的照顾。
《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一个是登记解除,一个是判决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