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驾校行贿被罚款20万 法人代表获缓刑

zz.fjsen.com  2015-12-22 10:49:30  林晓琪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向漳州市芗城区交通运输局的相关领导及人员行贿

驾校罚20万 老板获缓刑

东南网12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晓琪)开汽车教练所,为了学员能得到照顾,竟行贿漳州市芗城区交通运输局的相关领导及人员,最终单位被罚款,法人代表获刑。

近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漳州市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某(丰达法定代表人)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交通局相关人员已判刑

经查,2005年间,丰达在投资建设位于芗城区芝山镇康山村的丰达教练所机动车员训练场(下称训练场)的过程中,杨某同意芗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陈某(2002年7月起担任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局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工作)、林某(2005年至2007年12月在芗城运管所驾培股工作)、张某(1995年2月起至2013年8月份任芗城运管所副所长)、王某(自2004年7月起在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局运输管理所驾培股工作)(均因受贿罪已判决)以他人名义入股该训练场。

杨某如此是为了丰达能得到芗城区交通运输局在日常管理中的照顾,如丰达驾校的学员没有完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培训满全部课时,而是通过数据造假就参加考试,以及丰达驾校如有出现违规行为,陈某、林某、张某、王某等人就会帮忙协调处理。

相关人员未足额出资

2007年至2014年间,在陈某、林某、张某、王某四人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仍按训练场场地10%的股份、训练场理论12.5%的股份(应出资人民币47864.25元,陈某实际仅出资人民币15000元,林某实际出资人民币35000元,张某实际出资人民币35000元,王某实际出资人民币35000元)给予分红款。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多送予陈某、林某、张某、王某四人训练场分红款共计人民币310365.59元。

训练场理论教学设备总投资人民币50296.3元,被告人陈某以胡某龙的名义,王某以王某美的名义,林某以石某艳的名义,张某以林某伟、李某来、李某裕的名义各入股12.5%的股份,应出资人民币6287.04元,实际并没出资。

丰达教练所2007年-2014年利润分红表证实2007年至2014年间,杨某通过黄某琴分给被告人陈某、王某、林某、张某训练场场地分红款人民币 68039.30元、训练场理论分红款人民币110004.94元。

杨某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责任编辑:林育煜     标签:驾校 行贿 法人代表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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