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漳州6月15日讯(本网记者 陈志远 见习记者 钱静雯)近日,漳州华安县华丰镇高石村村民邹国清通过东南网《直通屏山——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他家的自留山在1993年被邻居邹东海在其一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山地当作荒地烧毁并种下松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可直到20年后木材长砍伐之后,邹国清一家才向对方讨要,可没想到的是,对方却继续占为己用,毫无归还之意。
投诉人称自2014年2月份反映问题开始,至今都已1年多的时间。“被占用20年的自留山,将近1年多的申诉,为何拿不回属于自己的山地呢?”
东南网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投诉:自留山被邻居烧毁种松林20余年 至今未归还
据邹国清介绍,他家的自留山于1981年取得,但分到山地后,其一家人苦于其他生计,没有及时对自留山进行种植管理。在1993年,邻居邹东海在其一家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将自留山地当作荒地烧毁,并种下松树。
“第二天,我父亲发现此情况与其发生争执,而此时对方已种下部分松树,念在同乡之情,妥协他种植的松树部分先让给他经营和管理,2013年冬,对方将该片松木全部砍伐出售,我家要他归还土地,已经协商过多次,但是邹东海却继续强行占为己用,毫无归还之意。”
一般松树的生长周期20年,据介绍,所以在此期间邹国清一家并没有强制要求对方归还。然而直到该片松木2013年成才砍伐之后,对方却依然不肯归还山地,并且还取得了一份2009年颁发的林权证,这让邹国清一家十分气愤。
邹国清向记者出示了2004年其向华安县档案局申请的自留山权属证明。邹国清表示,自家的自留山约有8亩地,被对方占去了约有5亩。2013年,砍完松树后,对方已经改种了桉树,大约有500棵。
对方说法:此前已有协调进行分界 现在对方反悔
针对当事人反应的问题,记者随即与事件另一方邹东海进行联系。由于邹东海长期在外打工,电话一直变换,其哥哥邹先生表示,也联系不上当事人。
“这个情况我是比较熟悉,其实争议的山地估计不到2亩。”邹先生向记者表示,对于双方的纠纷,1995年就曾经协调过,当时就砍出一条交界线来分界,但对此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
“之前你们(邹国清)不种树,到我们种了树了,你们才来说你们的。山上的土地没值多少钱。我们2013年砍完松树种上桉树了,邹国清家现在就反悔了就来要土地。”
进展:多年山地涉嫌被占用 当地政府处理一波三折
针对邹先生的说法,邹国清表示,“当时对方一直将树的面积越种越大,占到了我自家种的树边上,分界线只是怕混淆,对当时双方已种同类树的标注而已,并没有手续说明划分产权。”
从2014年2月起,邹国清便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华丰镇政府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答复意见书:由于邹国清一家坚持要求对方归还自留山,但对方邹东海却认为该山地已抛荒,应根据“谁造谁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所有权。
邹国清不服调解并提出复查,华安县政府于2014年12月15日做出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表示将在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然而复查意见并未如期做出,2015年3月,华安县信访局答复邹国清,表示已经受理投诉,会进一步复查。
2015年3月15日华安县政府做出的《邹国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显示:县政府法制办、县林业局和县信访局等单位组成了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撤销了华丰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8日的答复意见书,认为华丰镇的意见书混淆了自留山与责任山的法律特征,把自留山当作责任山来处理,使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准确,主要事实的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华丰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核实,并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
然而直到5月10日,邹国清却没有收到任何新的答复。
华丰镇:此前已调解 未收到相关复查文件
要求华丰镇重新调查核实,期限到了,为何当事人却没有得到任何复查的回应?
5月12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华安县华丰镇核实情况,分管此事的华丰镇童副镇长表示,此事此前已经协调过,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当事人走法律途径。
对于“未在规定日期5月10日前书面答复当事人一事”,童副镇长表示并不知情,“经过了解,镇政府并没有收到3月15日信访局关于《邹国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文件”。
“对于此事镇里肯定是知情的,之前也跟镇里分管的领导沟通过。”对此,华安县信访局郑局长表示,信访局工作人员已将该意见书转给华丰镇政府,要求镇里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像此类的答复采用的法律、法规不合理的情况是很少的,我们也向林业部门咨询,镇里把认定的法律依据混淆了,所以我们处理这件事情是很慎重的。”
说法前后不一:华丰镇已做出复查意见却未重新调查
然而,5月17日,邹国清却突然收到落款时间5月10日,华丰镇政府出具的复查情况答复意见书。该材料显示:“2014年9月10日,华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结案报告:根据邹东海2009年6月办理的林权证,该片纠纷山地的经营管理权应属邹东海所有。”
也就是,镇政府在5月10日确实又做出最新的答复意见书,但并没有根据此前联合调查组的意见再次进行复查,而只是重复上一次镇政府的调解意见进行答复。
如此表明,华丰镇政府应该知晓“3月15日信访局关于《邹国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文件”。可5月12日,镇政府童副镇长却说,没有收到信访局的复查意见书。
5月27日记者再次联系华丰镇,这次童副镇长经过了解,该镇工作人员确实有收到“3月15日信访局关于《邹国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文件,但是由于不是正式政府公文,给退回去了。
“之前送过来的那份,我们这边退回去了,那个函是给邹国清个人的函,不是发给镇政府的函,如果要我们镇对此重新进行调查,要信访局正式发函给我们镇,我们才能做。”
林业部门:对方所持林权证权属未包括该自留山
针对此事,记者也联系了参与联合调查的华安县林业局处纠办陈主任。他表示,根据2008年实施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邹国清家人依法持有自留山证,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调查了解,邹东海所持有的林权证的权属范围并未包括邹国清家人的自留山地。
“根据争议处理条例,如果要认定自留山抛荒须有依据,必须要有村委会依法定程序公示,自留山证也必须回收才能生效。”陈主任说道,邹国清如果还持有该自留山的证明,应该认定还拥有所有权。
律师说法:
“按照目前的调查情况,对方邹东海的林权证没有包含当事人的自留山范围,那么当事人仍拥有自留山权属,就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如果对方不停止侵权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王育裕律师表示,在当事人有自留山证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对方的林权证包含该自留山范围的话,那么再次颁发林权证就可能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颁发林权证的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要求撤销林权证。 |